中山大学法学院肇始于1924年孙中山先生手创的国立广东大学法科学院。其历史还可追溯至晚清的广东课吏馆,1905年广东课吏馆更名为广东法政学堂,后又更名为广东公立法科大学。1926年8月,为纪念孙中山先生,国立广东大学改名为国立中山大学,原国立广东大学法科学院亦改称国立中山大学法科学院。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大调整时,中山大学法学院被撤销。1979年7月,经教育部批准,中山大学复办法律学系。1993年7月,法律学系与政治学系、社会学系以及中山大学人口研究所一起组建成立中山大学法政学院。2001年9月,中山大学撤销法政学院,并在原法律学系的基础上复建中山大学法学院。
我院现有教职员工84人,其中教师55人(教授22人,其中博士生导师14人,副教授25人,讲师[含专任教员]8人),专职科研系列人员6人(特聘副研究员5人,助理研究员1人),教辅及党政管理人员23人。法学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现有在站科研博士后3人。学院培养层次涵盖本科、硕士及博士,现有本科生900多人,研究生800多人。不少教师在国家级和省级主要法学学术团体兼任重要职务,在学术界有相当影响;同时许多教师还承担了与有关部门协作的教学、科研、法律实务以及地方立法起草等任务,成绩显著。
学院辖设法学理论研究所、法律史研究所、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、刑法研究所、民商法研究所、诉讼法研究所、经济法研究所、国际法研究所等8个研究所,1个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——中山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,1个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——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,中山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。其他校级或院级的研究机构还有中山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、中山大学公法研究所、中山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法学院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法学院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度设计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风险管理与比较法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法学院“一国两制”法律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司法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法学院环境、健康和安全法律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法学院自由贸易区法律研究中心、中山大学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中心。
培训专题
1、政法类培训模块
主要针对公安系统、检察院系统、法院系统、司法局等司法部门开设,课程设置可以根据培训对象、培训目的和培训的宗旨进行量身订制。
2、行政、公务培训模块
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各级行政单位公务员等。通过培训提高公务员自身的行政能力及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。课程设置主要是法律前沿专题、实践工作中的法律应用等。
3、公司法、商事法培训模块
主要面向国有企业、外资企业、商业协会等。课程从多个角度进行教学,即有理论讲解、又有实务训练;即有专题研究,又有体系介绍。可根据自己的需要,或全面更新学习,或单科听讲研讨。
4、税务培训模块
专门针对税务机关提供专业的、系统的税务法律法规培训。帮助学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,了解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动向。解决在实际操作中的难点、疑点问题。
5、律师培训模块
专门面向各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开设,更新法律知识、了解法学发展前沿动态、提高律师素质技能。
6、综合素质提高班
主要面向各层次人员。全面了解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内政治、经济发展形势及社会变迁,学习社会管理及公共管理的最新知识,提高干部队伍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;加强与公众沟通的技巧和艺术,增强媒体、舆论应对能力以及预防、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;掌握法学理论前沿知识和最新发展动态,促进公共政策与社会和谐发展。
7、法律前沿(热点)专题
定期举行法律前沿专题班,对社会转型时期呈现出的与法律相关的焦点问题(如:拆迁问题、环保问题等)进行分析与点评;对新法的颁布与适用(如:《公司法》、《物权法》、《侵权法》等)进行讲解。